释义 |
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以下特别职权: 1、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依法行使选举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