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邛崃市城市低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2023 |
释义 | 成都市低保标准有所调整。市中心城区的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而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龙泉驿区则保持不变,为每人每月500元。另外,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和崇州市的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470元。办理条件为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分析 成都市的低保标准有所调整。市中心城区的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而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龙泉驿区则保持不变,为每人每月500元。另外,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和崇州市的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470元。 二、办理条件 1).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办理材料 相关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分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按照重点倾斜一类、强化三类管理的原则推进分类保障: 1.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本人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大病患者家庭,患者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享受全额保障。 2.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2)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其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三类保障对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对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拓展延伸 成都市低保标准调整可能对市民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根据《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成都市低保标准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2200元。这一调整可能会使更多的市民受益,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困难家庭中的人。 然而,这一调整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首先,低保标准的提高可能会导致一些市民的生活质量下降。由于低保标准的提高,市民需要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可能会增加,导致生活压力加大。 其次,低保标准的提高可能使一些市民陷入“福利陷阱”。一些市民可能会因为享受到低保政策而变得依赖这一政策,不思进取,缺乏自我奋斗的动力。 因此,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同时,市民也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不要陷入“福利陷阱”。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低保政策的监管,确保低保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结语 成都市的低保标准有所调整。市中心城区的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而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龙泉驿区则保持不变,为每人每月500元。另外,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和崇州市的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470元。办理条件为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理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分类保障标准包括一类保障对象、二类保障对象和三类保障对象,其中重点倾斜一类、强化三类管理的原则推进分类保障。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四十七条\t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十三条\t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十三条\t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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