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儿童监护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就应当允许。第二,当一方要求变更时,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不能就此事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和夫妻财产的处理,而是处理原离婚案件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延续,也不是解决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因此,应作为新案件另行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