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释义 | 而在此关系中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即被认为拥有相邻权,易言之,相邻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效力。一方相邻权的行使,同时构成对他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有台湾学者将相邻关系称为“私益上所有权之限制”。这种限制的内容在法律上都以例举的形式一一明示,当事人也只有在法律例举的范围内承担义务。法律规定这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第二,相邻关系的发生必须以不动产的互相毗邻为前提。所谓毗邻,主要是指不动产在地理位置上相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动产之间相连接,另一种是某种自然条件下,对不动产的利用与其他不动产相联系。“只要一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或必须对对方提供某种方便,均构成毗邻,产生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第三,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一、以一则案列阐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问题的提出:A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商店B,A与B曾于1994年5月订立一项书面合同,约定:B在20年内不得抗拒除该商店并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A的旅客在酒店上眺望大海。为此,A每年向B支付10万,以作为补偿。合同生效后1年,B因经营不善便将其房屋全部转让给C.在与C订立合同时,B未向C提及其与A的协议,C购买到该房屋以后拆掉该房屋,并欲兴建一幢五层楼的旅馆,该旅馆与A酒店相距约200米。A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B和C交涉,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遭到拒绝;A便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C停止兴建旅馆,请求确认B与C之间转让商店的合同无效,并要求B赔偿损失。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的比较根据以上分析,相邻权与地役权存在以下不同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另外,相邻权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往往是有偿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相邻权与地役权是两个即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民事权利。由于我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地役权,故在实践中本属地役权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相邻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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