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一方进行工程建设时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注意义务作了规定,即: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