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保护缺失: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 2、躲避监管,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比特币在所谓的“暗网”(Dark Web)世界作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网”中充斥着各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发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监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动便利等特征,已成为“地下经济”的首选工具。 【法律依据】: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