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银行的功能如下: 1、充当信用中介:是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商业银行对资本进行再分配,使货币资本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加速资本的周转,促进生产的发展; 2、充当支付中个:为客户办理账户间划拨和转移,最大限度的节约现钞实用和降低流通成本,加快结算过程和货币资本的周转; 3、信用创造功能: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增加银行资金来源,在银行体系中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 4、金融服务:银行利用在国民经济中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特殊地位和优势,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