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
释义 | 被告的确认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是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为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二)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签署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 二、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者选择先行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一般来说,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2)复议机关改变了适用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定; (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三种情况下,被视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做出了新的决定。另外,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为是被告。有些组织没有行政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其管理某一行政事务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 四、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比如乡镇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行使行政职权,村委会根据委托权限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是行政法中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下,授权其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诉讼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然而,一些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具体的行政行为。此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以直接作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利。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此外,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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