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导已同意离职1个月后以我未完成交接工作为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 |
释义 | 劳动者辞职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不给办离职手续,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式维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若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劳动者辞职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不给办离职手续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其他。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领导同意离职,但要求完成交接工作后才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事宜:领导同意离职,但要求完成交接工作后才办理离职手续》 在这个标题所描述的情况中,领导同意了离职的请求,但提出了一个条件:必须在完成交接工作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这意味着离职者需要在离职前确保将自己的职责和工作任务顺利地移交给其他人,以确保组织的连续性和运作的顺利进行。这种要求可能是出于组织的利益考虑,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过渡和避免可能的问题或混乱。离职者应该积极配合,并尽力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便尽早办理离职手续,顺利离开组织。这也是对离职者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的体现,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结语 在这种情况下,离职者应该与领导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协商不成或者领导不履行承诺,离职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离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离职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离职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职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并在法律框架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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