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首先弃货的消息一般是从承运人方便得到的确认,一旦国外客户确认弃货,要第一时间让承运人国外代理发一份当地弃货操作方法的流程,因为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弃货的处理方法和要求都不一样。2、第二需要尽量在目的港寻找其他买家,如果货值不高,在当地寻找其他买家可以尽量降低处理成本。3、第三如果无法寻找到替代买家,当地货运代理还无法协助拍卖抵值,那只能根据货值高低选择是否退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关法》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