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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能否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
释义
    不可否认,中国大陆私募基金业开始迈入一个精细化管理的时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今,相当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面临一个迫切的问题:为了合规,缺有“证”的高管。虽然监管层提供了大量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机会,但是不得不承认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仍然较低。面对此种情况,业内就开始流传“挂证”的方法,所谓“挂证”是让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兼职。尤其是,今年四、五月份相当多的律师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加之本身就是律师,正好契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高管的资格和专业要求。笔者最近也接到了大量律师朋友的咨询:律师(专职律师)能否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高管。
    笔者结合最近经办处理的几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从律师执业规范和法律意见书对高管审核的角度来看,执业律师切勿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兼任合规/风控高管。(本文以专职律师为讨论重点)
    01
    律师应当专职执业,兼任他职违反司法部规章根据司法部2008年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0条第2款: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司法部的规定可以看到,律师在从业期间是“应当”专职执业,也就是说不能有其他兼职,笔者检索了《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见有关允许律师从业期间兼职的规定,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除外。即使是兼职律师,除自己本职外,以兼职律师身份再兼职的,也未见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笔者注意到《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依据《律师法》而制定的,而在《律师法》中对律师个人能否在盈利性公司企业单位兼职未做出规定,司法部是否有权就法律未规定的内容而制定部门规章予以规制,这在宪法的层面有探讨的空间。但是,笔者认为从《律师法》的立法意图和律师行业的特点角度看:律师应当专职执业。
    并且,现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律师是法律的执行者。
    02
    律师应当专职执业,兼任他职违反行业自律规范
    根据2009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高管,如果是以律师身份来兼任的话,明显合规/风控高管就成了兼职,不符合监管层的要求;如果是以高管身份来的话,律师就成了兼职。并且从合规角度来看,只能以高管身份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出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名册中。
    最关键的是律师身份是既成事实,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只能以高管身份开展工作,而合规/风控高管开展的工作绝大部分是法律工作,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兼任合规/风控高管明显是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这毫无疑问违反了律师行业自律规范。
    03
    法律意见书中须核查高管任职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核查律师必须核查高管任职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另外还必须核查高管的诚信度等。律师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兼职合规/风控高管,必须向核查律师如实披露自己的任职经历,核查律师将所有内容如实的写入法律意见书中,并且核查律师必须对律师兼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高管任职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表结论性的意见。笔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中进行了大量的高管访谈核查,并且都会要求高管提交任职合法的承诺函。兼职律师不如实披露,那么所有“证据”都会存档保存;核查律师对律师兼职的身份视而不见或者合法性适当性判断失误,都是核查律师失职的表现。
    因此,在实操中律师“挂证”必须通过核查律师这关。无论结果如何,都有律师会受伤。
    04
    律师“兼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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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