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
释义 | ·案例索引 · 《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肉鸡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756号】 ·争议焦点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一是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问题,二是关于本案债权转让过程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三是关于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的问题。 ·裁判意见 ·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问题 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属于财政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处置的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而根据《海南会议纪要》之规定,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与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案债务人肉鸡场在债权转让之时虽然改制为事业单位,但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符合条件情况下亦应参照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规定。故二审判决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应当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认定并无不当,中京合创公司关于本案所涉债权不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申请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债权转让过程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根据《海南会议纪要》第四条之规定,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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