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政策变更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与房屋建筑物或 土地使用权一致的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摊销)率列示如下:房屋建 筑物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并按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原值 的 10%)确定折旧率,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年)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30-40 2.25-3 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投 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 两者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对其计提折旧或进 行摊销,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 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 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 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 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 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 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 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 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 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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