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一、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二、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六、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七、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八、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十一、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