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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中调解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释义
    诉讼离婚注意事项都包括如下几方面:
    1、起诉的法院必须具有管辖权。一般离婚案件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注意离婚的限制条件。在女方怀孕后,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起诉离婚主体必须适格;
    4、其他注意事项。
    一、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诉讼离婚不予受理,是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只要起诉条件必备,不会不予受理的。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8)此外,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9)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有明确的被告;
    (1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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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