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是按照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计算,中途中断就业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按照累计工作年限计算,但在单位入职当年应当享有的年休假,按照可休年休假的剩余日历数进行折算,不足一天的不予计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