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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后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
释义
    律师解析: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一、乡(镇)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下的,报销30%;
    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
    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三、二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四、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1000元以下的,报销20%;
    2、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
    3、10000元以上(不含)的,报销40%。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时间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原则上在次年的1月底前必须结清。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
    一、门诊报销标准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二、住院报销标准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三、大病报销标准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法律依据】: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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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