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转股的手续是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债转股合同;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验资报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或和解文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