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条款 |
释义 | 文章主要介绍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和特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房屋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确定方式、交付使用条件等内容。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标的物形态复杂、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行政干预强烈等特征。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结语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信息、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确定方式、交付使用条件、装饰、设备标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承诺、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产权登记办理等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复杂的标的物形态、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条件、受到行政干预等特征。在房地产领域,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较为严格,采取了登记制度、合同示范文本以及限购政策等措施。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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