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伤害险赔偿标准 |
释义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一、意外险是公司交还是自己交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费用由谁交这要具体分析,一般若是员工个人购买,则意外险是由员工交,但若是公司以团体的名义为员工购买,那么则是由公司交。 二、借款人意外险的责任及其限定条件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指: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这一点有两个限制条件:首先,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其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这一点包括三点含义: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也就是说: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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