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质押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