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权利地位不平等,由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可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充分保护契约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由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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