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债务一般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无偿还的义务。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符合以上情形的,则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