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责任能否追究责任 |
释义 | 连带责任可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连带责任人可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存在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责任人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可被追偿。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因倒塌、塌陷造成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责任包括因保证、合伙、代理和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连带责任是否均可追偿 连带责任均可追偿。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超过自己责任限额连带责任或者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后,连带责任人或者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连带责任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经过综合考虑,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增加了规定,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一般来讲,本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 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 2.监理单位。 3.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例如,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质量不合格,有的是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宜都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连带责任有哪些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连带责任均可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除非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责任人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若有其他责任人存在,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倒塌、塌陷等损害,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因保证、合伙、代理、共同侵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