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明共同生活的方式如下: 1、当事人可以请邻居、工作单位上的同事对二人共同生活的事实进行作证; 2、可以拿着共同生活的物品来证明自己和他人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可以拿出和同居人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明自己和他人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如下: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