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需要具备什么内容? 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订立遗嘱需要包含的内容如下: 1、遗嘱人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遗嘱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5、遗嘱人的签名,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时间。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该内容由 薛雯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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