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一、遗嘱的内容包括什么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主要要写明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遗嘱的种类有哪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里应注意的是,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然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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