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因管理是指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和行为。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也没有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和行为,包括烹饪、保护、使用、改进、惩罚、帮助或服务他人财产或事务,管理人是否受益; 3、管理者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没有这个要求的人不属于无因管理。 一、基于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吗 基于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二、什么是准合同以及有什么种类 准合同主要指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类。无因管理是指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的不当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受损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履行道德义务的支付; 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3、明知无支付义务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