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 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 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一、格式条款的效力 这个要分具体情况: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