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合法。小区(物业管理区域)里面的监控设施设备,一般情况下是房子建造时就配备的,也有些是物业为了方便管理自愿花钱安装的,也有些是用业主的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等购买配备的。但不管那种情况,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即便是物业购买的,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原因是:物业自愿购买是为了将小区管理好,买了后也是赠予给小区业主的,故也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向物业提出调取监控设施设备,合理合法,物业应该予以调取,物业如果嫌麻烦,找其他不正当理由,不让业主调取监控,就是违约。或者物业对监控视频没有保存,或者将监控视频保存不善,导致业主无法调取视频,都是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