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权利 |
释义 | 1、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起诉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4、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调解的权利。 5、有提起上诉、自行和解的权利。 6、有申请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7、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一、提起反诉的时间和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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