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顾客撞到玻璃门责任认定 |
释义 | 顾客撞上玻璃门受伤责任划分如下: 1、经营者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并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顾客受伤的,经营者负全责; 2、如果经营者尽了提醒义务的,例如在玻璃门贴上小心玻璃字样的,是由于顾客过失撞上的,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 3、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则由该第三人来承担责任。 一、未贴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撞伤,责任由谁承担? 玻璃门擦得太干净,如果没有防撞标示顾客们是很容易撞上的,公众场合未在玻璃门上粘贴防撞标志玻璃门导致人撞伤管理者应负主要责任!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支撑你的主张或者诉讼请求。 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规定: 第一,经营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问题。 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问题。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我们认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因为存在于法哲学层面并根植于社会基本价值判断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就是为受害人的权利保护而创设的,所以使其就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举行举证是利益平衡的结论。 第三,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件问题。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而加重了所有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在这类案件中,可以免除或减轻经营人民事责任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完全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是一种自我加害的情形,则由受害人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可以免除经营人的责任; 第二种,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则由该第三人来承担责任; 第三种,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证据,即被告在何时何地因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原告要提供自己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该伤害给自己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该伤害是谁造成的等证据材料。 2、原告需要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要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当然这些证据材料都必须有相关机构的盖章。 3、原告提出了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必须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的诊断书以及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材料。而且护理费与营养费也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而不同。 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其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受害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的另一方当事人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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