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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失工伤认定书补办攻略
释义
    工伤认定书丢失需补办,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及时提交申请,费用由其承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工伤鉴定需携资料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评定,交纳鉴定费。鉴定会定期做出等级或结论,并公布,15天后由单位领取结果。
    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书丢了怎么去补办
    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书
    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等。
    三、劳动工伤鉴定的步骤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结语
    工伤认定书丢失后,应及时补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保存相关资料50年。工伤认定的具体步骤包括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等。劳动工伤鉴定的过程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并经由专家确认后进行鉴定,最终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并交由单位领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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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