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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证贷款要注意什么?
释义
    1、抵押房产房龄需在二十年内
    2、贷款期限长为十年
    3、比较高贷款额度为房屋评估值的70%
    4、各贷款机构利率执行标准不一致
    5、作为抵押的房产需要要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6、若用他人名下房产作抵押,则需取得他人同意
    7、抵押房产有变现能力。
    8、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9、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
    10、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土地划拨的规定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土地评估报告;
    (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二、不动产抵押的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
    1、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2、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各种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但是,在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抵押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房屋所有权抵押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取得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时,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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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