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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诉讼主体应该要怎么办呢?是依据哪些条款呢?
释义
    一、当事人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对方主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作出裁判文书的时间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2015年5月1日)前,最高法院认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十一)项有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向,但该行政诉讼法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实施,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至于此法实施后发生的法律行为产生争议是否按行政争议处理,再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断。”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关注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已有高院裁判文书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已出现分歧,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仅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竞得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请参阅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文章:《最高法院:土地部门签成交确认书属具体行政行为,未签出让合同的仅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以上是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诉讼主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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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