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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的破产能力是怎样的
释义
    1、公法人的破产能力。公法人是以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法人。因此,各国立法及理论界一般认为,若允许公法人破产,必然导致社会管理职能瘫痪,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引发政治危机与动荡。此外,公法人的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无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不过,对公法人的破产能力,各国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如美国一些地方的市、县政府机构是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法律便允许其具有破产能力。例如,洛杉矶市的奥兰治县政府曾申请破产保护,并适用了破产重整程序。日本学术界也认为,一些公共性较弱的公法人,也可具有破产能力。
    2、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公益法人属非营利性组织,如政治党团、工会、商会、协会等。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仍然是私法人,故公益法人应受破产法的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活动宗旨是为社会公益,与企业不同,不宜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公益法人没有破产能力,不能适用破产法的调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私立医院、学校及各种社会中介机构等非企业社会组织日益增多。因此,应对此问题谨慎考虑。
    3、特殊公用事业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国家出于社会政策的需要,对特别行业如金融保险、铁路交通灯特殊公用事业行业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往往采取特别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3)、其他组织的破产能力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4)、遗产的破产能力这个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相似。
    (5)、外国人的破产能力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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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