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时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
释义 |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如果被人民法院依法作为破产案件受理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订有保证合同,则被保证人(破产企业,主债的债务人)破产,没有保证的债权人均可以破产案件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参与有关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财产的分配。 被保证人发生破产,债权人应以自己对被保证人的债权总额作为破产债权,加入到破产程序中,以求获得部分清偿,以获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人的义务。而债权人在参加破产程序后,对于其在破产还债中受偿不足的部分,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来清偿,保证人对此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不主动申报债权,加入破产程序,又不要求保证人履行,使本来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部分清偿没有得到受偿,使保证人本来应该减少的义务没能减少,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可能由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因为这部分属于债权人自动放弃自己的权利。 一、公司破产重整后债务怎么办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担保的,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都应当申报破产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应当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如果债务支付不足,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要求赔偿。债务到期时,债权如同连带担保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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