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伸请仲裁委员会了,对方又要求和解,能和解吗 |
释义 | 伸请仲裁委员会了,对方又要求和解,能和解。 因为按照规定,仲裁中的和解,发生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劳动仲裁的规定: 1、仲裁中的调解,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争议案件的活动及方式; 2、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裁决应说理所依据的理由,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 仲裁强制执行手续如下: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4、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 (1)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综上所述,伸请仲裁委员会了,对方又要求和解,能和解。因为按照规定,仲裁中的和解,发生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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