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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伸请仲裁委员会了,对方又要求和解,能和解吗
释义
    伸请仲裁委员会了,对方又要求和解,能和解。
    因为按照规定,仲裁中的和解,发生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劳动仲裁的规定:
    1、仲裁中的调解,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争议案件的活动及方式;
    2、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裁决应说理所依据的理由,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
    仲裁强制执行手续如下: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4、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
    (1)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综上所述,伸请仲裁委员会了,对方又要求和解,能和解。因为按照规定,仲裁中的和解,发生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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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