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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养老服务设施法律法规(国家在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上有什么法律规定)
释义
    1.国家在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上有什么法律规定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法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人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2.国家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何规定要求
    为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国家要求到2015年,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5%,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同时,加强社区服务设施规范管理。社区服务站要建在居民群众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点,一般应建在所辖社区的中心地带,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在辖区人口较多、服务管理任务较重的社区建立社区工作站等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综合性平台,作为政府各部门管理服务的接口,承担人口登记、职业介绍、义务教育、儿童托管、房屋租赁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建立驻社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参与社区服务的共驻共建机制, 8 0 %以上的驻区单位与社区签订共驻共建协议。
    做好以下三项服务:(1) 养老服务。大力发展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多样化社区服务,全面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机构,积极推进以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将重点保障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群体、农民合同制工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的社区服务需求。
    加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 帮扶服务。
    将大力发展社区志愿互助服务。依托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推行社区志愿服务注册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因地制宜发展社区“爱心超市”,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帮扶服务。(3) 便民服务。
    将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重点发展社区超市、便利店、菜市场(菜店)、餐饮(含早餐)、维修、洗衣、美容美发、家庭服务、物流配送、快递派送、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培育新型服务业态和服务品牌。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商业品牌企业到社区通过发展直营、加盟等形式整合社区商业资源。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进行服务功能整合,推出集金融服务、刷卡消费以及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费用缴纳功能为一体的便民惠民卡。
    3.关于养老院建设养生养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优浩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2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
    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
    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编辑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6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
    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7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4.法律对养老服务用地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养老服务用地的规定如下: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2)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 所有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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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0: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