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院后的结算清单并不能等同于发票。发票是根据国家规定要求来印制的,在接受完医疗服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会在发票的票面上明显标明有发票等字样。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