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原审原告:吕×男,出生日期,汉族,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电话;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负责人,电话。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申请监督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