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可以申请查询并复制房地产登记材料。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因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房地产,以及因房地产发生民事纠纷而提起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对于有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意向,或者拟对房地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等登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