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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重雇佣:员工能否签署两家公司的劳动合同?
释义
    员工不可以和两家公司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如果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前提是两份工作不互相影响,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员工。
    法律分析
    一个员工可以和两家公司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而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但是这是在两份工作并不互相影响的条件下才被允许。如果劳动者同时就职于两家工作单位,但是一方的工作量或者工作时间给另一份工作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那么该单位是有权辞退员工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不互相影响的情况下是被允许的。然而,如果劳动者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给另一份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选择同时就职于两家公司时,劳动者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以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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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3: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