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竣工结算和验收哪个在前 |
释义 | 竣工结算和验收应当验收在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需要完成竣工备案,而后进行竣工结算。 一、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其建造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合同无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经修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修复后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申请支持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发包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而不妨碍承包人的正常运行; 2、发包人收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因施工人员原因造成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员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或者返工;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8、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未能按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和设计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根据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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