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刑事案件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理由有以下几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长逮捕期限的条件: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