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合同成立的要求 |
释义 | 具体包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二、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三、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但上面说的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更改。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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