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吊销的公司转注销如何办理 |
释义 | 一、吊销的公司转注销如何办理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应提交《注销公告》证明(登报45天的报样);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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