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组织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