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被解除,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和合理的保险风险管理费用后退还剩余的保险费。因此,解除交通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该收回已支付的保险费用。但如果被保险人仍需要保险保障,则需要重新购买交通保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保险合同被解除,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和合理的保险风险管理费用后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自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或者合同载明的其他时间起生效;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