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
| 释义 | 律师解答: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原件); 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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